土地六个严禁和八个不准区别?
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和遏制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势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八不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铁路、公路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农村建房应当经过合法审批,并按照批准面积建设。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是明令禁止行为。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杜绝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